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3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市(县)局、分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意见等。
第三条 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㈠ 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
㈡ 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等;
㈢ 税务机关内部对具体事项的公告、布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㈣ 税务机关内部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㈤ 宣传、监察、人事、教育、党务、工团等方面的文件;
㈥ 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及其检查、处理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条 各市(县)局、分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从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查备案。
第六条 各市(县)局、分局发现市(县)人大、政府制定的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指示等,应从知道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市局。
第七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查备案制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