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
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政[20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改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简化结算程序,借鉴周边城市做法,结合合肥实际,现就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其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不足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由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二、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分为三个层次:
  (一)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
  (二)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三)超过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5%;10万元~15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三、充分发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作用,鼓励各单位按照国家医改政策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82号令)的规定,积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金。
  从2002年开始,单位可将铺底资金集中掌握使用。属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个人账户历年积累的资金或现金支付;属单位承担的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中支付。
  四、在医改初期,对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比照甲类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的费用暂不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