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在实施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中,要逐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可采取与农民签定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农民提供蚕桑生产系列化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向蚕桑种养进行投入,应用技术、资金等手段扶持蚕桑生产;向农民二次返利;吸收农民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利益和蚕桑种养生产的稳定发展。
五、加强蚕桑基地建设,促进蚕茧生产规模化
(二十二)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和我省发展蚕桑的资源优势,按照“积极发展、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按照产业发展的要求,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进一步提高我省蚕丝绸产业的集中度和科技水平,充分发挥我省蚕茧生产的比较优势,为提高我省茧丝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十三)蚕桑生产基地建设,由省农业厅按照全省茧丝绸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发展思路、产业定位、目标任务和布局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扶持建设。“十五”期间,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县(区、市),扶持建设一批蚕茧生产基地乡,基地乡内重点建设基地村。
(二十四)完善蚕桑生产配套设施。按照蚕茧基地建设思路,每个基地村建立相应规模的小蚕共育室;每个基地乡配套建立一个桑科站和一座蚕种催青室;每个县配套建立一个蚕桑站和一个桑蚕品种比试基地及桑树良种采穗园。目前已具备配套设施的县、乡、村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此形成一批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蚕茧生产基地。
六、加大金融对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扶持力度
(二十五)积极增加对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信贷资金投入。各金融部门要根据全省茧丝产业发展和蚕桑生产布局,以市场为导向,对有信誉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企业在资金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有关银行要安排好蚕茧收购资金,杜绝向农民收购打白条的现象。
(二十六)各金融机构对信誉高、效益好、风险低的蚕茧经营单位,特别是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贷款利率可执行不上浮或少上浮。
(二十七)积极探索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降低或防范商业银行贷款投入的风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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