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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十三)对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农业厅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为每年11月。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农业厅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通知经营单位在10天内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四)无《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予以取缔。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我省蚕种经营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无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蚕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蚕种;对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及供种单位,由省蚕种检验部门向社会公布。
  (十五)由省农业厅按照《蚕种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确保我省蚕农饲养合格良种。
  (十六)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切实提供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的省纤维检验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干茧交易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逐步开展公证检验。并以公证检验的结果作为交易结算的质量依据。公证检验由省纤维检验所承担。
  四、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体制
  (十八)以县为重点,深化全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要做好全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顺利开展贸工农一体化改革。
  (十九)各基地县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自愿的原则,不搞强制命令,积极推行农民乐于接受的公司(工厂)与农民的连接模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
  (二十)在我省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现有的基础上,已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基地县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正在着手改革或还没有改革的基地县要抓紧时间,推进改革,尽早实现贸工农一体化。省级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所涉及到的贸工科农各方要抓紧制定组建全省茧丝绸集团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力争早日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中,鼓励拥有市场、先进技术的外商和国内企业参与我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在市场、技术、人才等方面高起点建立我省茧丝绸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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