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单位持《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五)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转让、倒卖资格证书的经营单位,由省经贸委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通知该经营单位在10天内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无《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一律取缔,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省经贸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年5月初以前向社会公布鲜茧收购单位名单及有关情况。
(八)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列入省级定价目录,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格。每年收购季节前,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根据蚕茧市场供求情况、生产成本、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情况等因素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省级授权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价格。制定价格时还必须做好毗邻地区(省际间、各地州市、各县之间)价格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保持地区间价格基本平衡。
(九)蚕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规定,在收购、销售活动中明码标价,价格公开,并做好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在蚕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适时采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以保持蚕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改革完善蚕种产销体制,强化质量监督,为培育优良蚕种和保护蚕茧资源提供有力保障
(十)为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种,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在蚕种流通过程中,为防止微粒子病传播和保证优良蚕种的生产使用,凡省内生产和省外、国外进入我省的任何蚕种,须经省农业厅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核发《云南省蚕种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流通。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假冒的蚕种不允许在省内流通或饲养,违者一经查实,全部就地销毁。省外蚕种流入我省,其经营单位与我省经营单位一视同仁,需持所在地颁发有效的《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我省蚕种流向省外,其经营单位应自觉配合省外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
(十一)实行蚕种生产和经营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农业厅承担。具体制定《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细则》,组织认定工作的实施。资格认定依照《蚕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2号令)和《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农业厅颁发《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