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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
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20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蚕茧流通体制,营造良好的蚕茧生产经营环境,维护广大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全省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是茧丝绸产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必然选择。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供需脱节、部门分割等问题依然困扰我省茧丝绸产业的发展。因此,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放在重要的位置;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用改革的精神指导和推动蚕茧流通体制改革;要向广大农民和经营者宣传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调动广大农民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踊跃参与蚕茧流通体制改革。通过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经营关系,建立政企分开、供需结合、市场统一的格局和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茧丝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我省茧丝绸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体制保障。
  二、改革完善鲜茧收购管理体制和价格管理方式,逐步实现市场条件下鲜茧收购的有序经营
  (二)鲜茧收购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适当放宽收购渠道,允许具备条件的缫丝、丝绸生产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收购。鲜茧收购单位必须进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在获得《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鲜茧收购,并在与农民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进行。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联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制定《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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