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县人民政府
继续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1]127号 2001年12月14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斗湖堤城区进行第二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请示》(荆政文[2001]55号)收悉。鉴于你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公安县斗湖堤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公安县出租车(不包括面的车型)总量严格控制在246辆以内,出租车出让保留价为每车每年5000元,有偿出让期5年,即2001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受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