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超限运输
车辆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1]327号 2001年12月17日)
湖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和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报告》鄂交财[2001]112号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颁布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赔偿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限运输范围界定应严格按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货总重量应以单车为单位进行称量,轴载质量应采用专门设备进行称量(不含车辆自重),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别。
二、赔(补)偿标准高速公路40吨以下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见附表。40吨以上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下述标准,即:公路赔(补)偿费:40吨—80吨(含80吨)为250元/公里.车次;80吨以上为500元/公里.车次。桥梁赔(补)偿费:40吨—80吨(含80吨)为3000元/座.车次,80吨以上为10000元/座.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