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城市建设
管理监察支队关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沧台商投资区范围内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等候海沧管委会的处理。
二、凡违反前款规定,继续进行抢建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
三、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责令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监支队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