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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书面决定上注明的日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当场作出的,书面决定送达日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被申请人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和工作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要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把复议申请的内容表达清楚。
 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县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得越级申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 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县级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税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第三十六条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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