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
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69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开展复议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负责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
(十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二)处理有关复议管辖问题,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组织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