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73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财税[2001]198号列示范围之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非利废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比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