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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278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不论价值大小,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二、奶的税率确定
  对我市企业销售的在鲜奶中添加锌、钙、巧克力等营养物质的鲜奶衍生产品,凡蛋白质含量≥2.9%的,均按鲜奶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从外地购进的上述货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三、价外费用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各种款项,如销售汽车时代车辆管理部门收取的牌照费,比照《细则》第十二条中代垫运费的原则确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四、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大国税发[2000]114号文件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已做明确规定(按收入比例公式计算),但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比较特殊,其主要原材料为国外客户提供,国内购进的辅助材料很少,若按公式计算,则会造成企业多转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配比不合理,因此对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全部销售收入×(全部进项税额一国内采购面料用于非来料加工业部分的进项税额)
  其他行业有类似问题的报市局批准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手续
  根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免税饲料审批及品种检测程序做以下调整:
  1.对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免税饲料品种的,凭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证明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审批手续。
  2.对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单一饲料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单一饲料品种的,由承检部门进行检测后不再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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