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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200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200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200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在2001年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凡《目录》所列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范围,并按《南京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宁政办发[1999]125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参加集中采购。
  二、本《目录》是部门编制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中集中采购预算的依据。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月12号前将下月要采购的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预[2000]2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中心要积极采取措施,缩短采购周期,加强对供应售后服务的管理,切实保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公务需要。
  五、对集中采购项目中有关专用设备的采购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工程等,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法,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六、对服务类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七、纳入《目录》的项目,未经授权和批准,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采购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八、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财政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九、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调整,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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