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1]326号 2001年12月13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抑制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根据国家计委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市场药品价格监测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办法。对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对其价格一律不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也不再出示《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
二、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后,凡此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新上市和价格需要变动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到省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处填写《湖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测情况表》,按企业申报价格,由我局通过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刊物《湖北医药价格》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未经该刊公示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均不得经营该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