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121号)
财政部最近组织的一项专项检查反映出我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虚假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地方配套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随意填报保护价粮食收购、销售统计库存,编造假统计报表假库存实物统计帐,同时为与统计报表数字一致,采取编造假财务库存商品帐、假收购入库凭证、假销售出库凭证、假记帐凭证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三是不按粮食企业实际上报统计库存据实拨补,随意多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四是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用作企业解困资金、粮管办经费等;五是扩大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针对以上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党和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财力保障。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严格按有关规定,抓好抓落实。
二、各级政府必须把应筹集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政支出预算中优先予以安排,确保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对部分地方今年尚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来源的,必须尽快通过调整追加预算予以安排。对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到位的,在明年同当年的应筹集到位配套资金一并纳入年初预算进行安排,保证资金足额归垫到位。
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中央和省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确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对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要坚决查处。各地粮食风险基金有包干结余的,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资金按规定用途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流通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从1999年起省对市、州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建[2000]7号)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审核粮食购销企业申请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