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1]91号 2001年12月27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团市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根本利益,培养和造就新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认真组织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参与,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的刑事犯罪活动,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社会上还存在着种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使得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2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1]62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抓好教育、管理、帮教、安置等多种措施的落实,努力消除危害青少年的社会不良因素,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努力开创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全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在2002年3月份前,成立由各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团委内,并建立主要由各相关部门中层干部组成的联络员队伍。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区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精神文明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督促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工委,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群众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工作网络,健全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