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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3.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确保2001年底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全部上收到区县。原乡镇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区县财政,区县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教师工资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实行教师工资统发后,教师工资应不低于省规定项目和标准。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区县,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的办法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扣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4.保证学校建设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所需资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乡镇、村应按有关规定划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完成现有危房的改造。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制度,杜绝新危房的产生。
  (三)继续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科学规划和调整,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各级政府要加大制止辍学工作的力度,运用法律手段、教育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学生辍学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制止农村学生特别是初中学生的辍学。
  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布局调整要与义务教育学校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幼教发展水平。按照高质量、高效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原则,合理规划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大力发展优质高中,特别要扩大城区优质普通高中规模,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确保2002—2005年高中入学高峰期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的实现。
  (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领导和管理。继续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中小学转体改制。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校和政府新建的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通过社会出资,名校输入师资和管理模式的形式,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较高的公办学校,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合作、自筹经费等办学方式,在校外办学,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现有改制学校要通过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求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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