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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加强对教育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通过目标责任制指导区县政府全面承担本地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农村贫困地区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区县政府对本地实施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其职责是:负责本地中小学校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地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统一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建立专项扶助资金、补足学校公用经费;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负责乡镇教育机构编制管理,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小学校长、教师的选用、调配和管理;负责组织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负责本地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督导;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体制,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其职责是: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根据规定,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工作,并根据需要,补足本乡镇学校公用经费;负责本乡镇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协调村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筹资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乡镇政府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筹资工作,承担农村完全小学一定比例的公用经费,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鼓励村民根据经济情况捐资助学,帮助本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依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
  1.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体制。坚持依法实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数量和占乡镇统筹费的比例应不低于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并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由乡镇征收并上缴区县财政专户,由区县财政及时全额拨付乡镇使用,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建设、维护和危房改造,适当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继续做好城镇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旅馆业义务教育费等三项地方教育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政府予以表彰。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县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2.合理确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搞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测算和核定,在报经省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后实施。区县财政要确保中小学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及其建设项目等开支,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分担,确保公用经费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学杂费等收入。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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