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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
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291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
  为解决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脱节问题,强化税源监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订了《安徽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信息传递报表一(略)
   2.工商登记信息传递报表二(略)

安徽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脱节问题,强化税源监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税务机关与工商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条 工商机关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信息也要及时传递给工商机关,确保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传递信息的,工商、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传递。
  第六条 每年工商机关审验营业执照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级工商机关应将审验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可联合开展年度证照审验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各级工商机关分别定期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工商登记信息。其中,省工商局于每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传递全省工商登记信息;市、县级工商机关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同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传递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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