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开展老龄工作的对外交流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国家的交流,开展老龄工作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增加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老年人之间的了解,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宣传我市老龄工作的成就。
(九)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
发展老年服务产业,重点培育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做好老年用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老年人特殊用品,重点支持企业开发老年服装、食品和保健用品,丰富老年用品市场。
(十)建立和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建立较为完备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建立法律服务中心,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老年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三、措施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每年在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中,必须有专为老年人所办的实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鼓励旨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安排福利彩票形成的福利基金用于老龄事业发展。
(三)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养老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老年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积极提请各级人大、政协定期对老年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