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青政发[2001]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迅猛,截至2000年底,全市共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103.95万人,占总人口的14.69%,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市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1997—2000年)》实施以来,我市的老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老年人口数量增长较快,老龄事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从我市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推进老龄事业健康、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展老龄事业遵循的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挂钩的调解机制,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2.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提倡、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事业,逐步建立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3.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要坚持社会化方向,强化政府的引导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鼓励老年服务业走产业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