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执行年薪制的,其领取的基本年薪,应纳人企业工资总额,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规定税前扣除。效益年薪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报主管国税局审核,市国税局核准,可在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预缴所得税问题
各征收局应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鉴定。
十二、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下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在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亏损年度的查帐鉴证报告,经主管国税局同意,可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未经主管国税局同意,擅自自行弥补的企业,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三、关于查补税款帐务处理问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220号)第三条“关于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停止执行。有关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财政部2O0O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参照执行。对税务机关查补(退)的收入或查补(退)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提取(冲减)各种费用的基数。
十四、关于企业设立投资备查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