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283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1.关于软件企业的认定问题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执行。
2,关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效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3.关于开始获利年度的掌握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软件生产企业设立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先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关于减免税年度的计算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年度应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连续算起。
二、关于证券公司透支损失的扣除问题
证券公司给客户透支炒股,造成应收帐款不能收回,形成的透支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