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并在24小时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凡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移送手续,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十条 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二)税务案件稽查报告;
  (三)税务处理决定书;
  (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六)税务移送案件文书资料清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接收人应当在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填写《税务移送案件文书资料清单》(附表)(一式两份,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送达后,经办人应当面清点有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履行签收手续,由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人和接受人分别签章,并注明收件日期。《税务移送案件文书资料清单》应存卷归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案件立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款项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原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制作《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附上税务机关移送的有关案件文书、证据及资料退回原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办理案件退回签收手续,并当面清点有关文书、证据及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