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
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316号 2001年12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各直属局;市地税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公安局各单位、各公安分(市)局、青港公安局:
《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已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严厉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打击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时,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对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处理得当,确保移送案件质量。
第四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保部门负责受理和侦查。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应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分别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履行移送手续。
(一)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分别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向市公安局履行移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