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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大学生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
大学生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1]1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中大学生公寓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大学生公寓项目免收新建住宅水资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集资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墙改专项基金、砂石管理费、排污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管公房产权补偿费。
  二、对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用地,在投资回收期和市政府规定给予优惠经营的年限内,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待上述年限期满后,市政府将依据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学生公寓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投资方意愿等因素来决定土地处置方式。
  三、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局等大学生公寓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对公寓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严格把关,严禁改变学生公寓的使用性质和功能,切实把大学生公寓建设落到实处。
  四、大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公寓应在高等院校集中地区的周边安排,采取“一校一策、一地一策”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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