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公告
(2001年12月2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实施换发营业执照。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200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经营期限在2002年3月31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检企业应于2002年2月15日前凭营业执照和工商IC卡向原登记机关或指定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并须于3月15日前凭工商IC卡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需要参加网上年检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于2002年1月1日至4月1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进行申报,具体办法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网址:www.sgs.gov.cn)网上年检公告及须知。
二、办理年检时,企业须提交年检报告书、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特殊行业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日期为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除外)还应提交注册资本到位的审计报告;免检企业除年检报告书和有关特殊行业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以外,免予提交其他年检材料。
三、外省市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企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检的证明或盖有发照机关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通过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合格后,方可办理换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