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加快林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规定
(大政发[2001]86号 2001年12月27日)
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加快林业综合开发步伐,提高造林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林业综合开发的用地范围包括: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地、宜林"四荒"(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地、低产林地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事林业综合开发利用的其他土地。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林业综合开发用地的经营权、使用权,用于发展速生林、经济林和从事苗圃等林业生产。
三、林业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50年,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使用权人须与林地所有权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四、林业综合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人,在用地范围内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依法享有处分权和受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占和损坏。
五、已依法确定使用权的林业综合开发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其使用权人营造的林木、培育的苗木及修筑的生产、服务设施和应受益部分,经认定评估后,可依法获得补偿。
六、林业综合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人,在用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作业道、灌渠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林业综合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人依法营造的商品林需要采伐的,市及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对治理改造低产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应及时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八、林业综合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人开发宜林"四荒"、低产林地发展商品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在用地范围内生产的林木种子,符合条件的,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
九、下岗职工、失业和生活特困人员、待岗大中专毕业生、军人配偶及残疾人,到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从事个体林业综合开发的,可减免工商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