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计上
报财力分成商品住房营业税征收情况的通知
(沪税流[2001]628号 2001年12月30日)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试行按比例财务分成的若干规定》(沪地税一[2000]114号)和《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沪地税一[2000]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的规定,各分局应按照将2001年属于财力分成商品住房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上报市局审核认定。为确保该项财力分成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统计和审核认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根据“116号文”规定的范围和实施办法,审核属于财力分成项目商品房的营业税的征收情况,并按要求统计汇总《财务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分区(县)年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征收分局应在2002年1月底前,将经审核的《汇总表》和《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台账》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认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应在2月25日前认证完毕交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应在2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