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1]347号 2001年12月3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的规定和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贯彻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和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贯彻执行。
一、根据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了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其中,11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执行;19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市场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计办价格[2001]1491号文件制定的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我省市场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对附表一、二所列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计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政府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