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20.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机构,认真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把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六、改进作风,扎实工作,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1.各级党政领导和政法、综治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在落实上狠下功夫,认真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办要把工作难度较大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作为工作的联系点,定期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情况,提供决策依据,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22.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本级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并形成一项制度。要大力表彰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23.为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各级综治委、办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科学的考评体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为准确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绩,各级综治办要给综治工作一、二、三责任人建立综治政绩档案,并交上级综治办备案。
24.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对省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湘发[1994]7号)、《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湘综治委[1994]12号)和湖南省《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湘综治委[2000]18号)、《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001]第148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