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总结10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基础上,深刻阐明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措施,对搞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在公布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时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制定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切实予以保证,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按照一定比例逐步增加投入。
2.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任期目标之一。每季度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并适时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确定重点,研究措施,加强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要大力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的建设,为综治委、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各级综治委是协助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各级综治办是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党委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各级综治委、办要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调查研究,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