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把血防健康教育作为重要的治本措施来抓,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血防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疫区居民的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血防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大事来抓,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继续实行政府防治目标责任制,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疫区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血防)领导机构要统一部署,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治理项目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血防工作的新模式,检查和督促“十五”计划的实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皖政办[1999]73号)精神,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完成血防工作任务。
3、落实防治经费。省和疫区各级政府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疫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落实防治专款和专业机构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遇有重大洪涝等灾害,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从相关的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灾期和灾后的血防工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落实资金并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
4、加强应用性科学研究。各级卫生、科技部门要重视血防工作,把血防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和“十五”科研规划。各级防治机构要坚持科研与防治相结合,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方向,紧密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应用性研究,大力推广高新技术,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同时,加强国内、国际合作,努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高科技水平。
5、加强队伍建设。疫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基层血防工作机构的建设,改善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血防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目的地培养血防工作的后备力量,培养和造就一批血防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各级血防机构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疫情报告管理,建立高效、灵敏的信息管理系统。
6、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血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社会团体、公民的义务。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血防工作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