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不同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兼顾区的利益,凡属市跨区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考虑相关综合收益情况,明确投资比例,发挥区级政府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协调运作、共同发展。
(十九)建立新型政府资助管理体制。进一步公开各类政府资助的种类、数量、申请方式、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对获得资助和补贴的项目实行跟踪评价制和项目审计制;改革部分政府专项资金、补贴的下达方式,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专家同行评议评审制、项目协调人制和全成本核算制,使政府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的投入更具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十)加强对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政策指导与监控。在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专业投资公司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类公司一般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也要按产权比重确定相应的担保数额。及时监控大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
(二十一)加快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和建设责任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政府投资项目,引入公众参与和专家评议制度,同时征询法律顾问和大型投资顾问机构的意见,避免行政诉讼或投资失误,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其职责 范围内对项目决策和实施承担责任。
(二十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期中(含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建设资金使用)、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设资金的 合法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十三)认真落实各项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质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项目后评价等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机制,使参与政府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具有较高的素质,淘汰不合格企业,保证工程质量;政府投资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与材料采购等环节均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实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由独立机构对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提出评估与审计报告。
(二十四)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工作。市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建立 科学、系统、完整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