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检查办法和
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的意见
(合政[20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全省性检查活动的通知》(皖政(2001)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办文办事限时制的通知》(皖政办(2001)5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政风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检查办法、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改革检查办法
加强督促检查,是推动政府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但近年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过多、过滥,存在着形式主义走过场倾向,不仅不能促进工作落实,反而增加了基层负担,影响了正常工作。改革检查办法,目的在于健全和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各级领导能够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落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到帮基层,改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作风,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使检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对检查项目实行全年总量控制。除法定检查、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检查外,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组织全市系统性检查活动。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应由主办单位提出检查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检查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搭车”增加项目。今后,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市性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12次,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全系统检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要尽量精简,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二)建立健全检查项目审批制度。从明年起,市政府建立检查项目审批制度:凡涉及全市性的检查项目,均需按程序报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市性检查,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涉及部分县区和部门的检查项目,需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以市政府各部门名义组织的全系统检查,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备案。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市性检查项目的审批工作。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改革检查的方式方法。组织检查活动,要注重实效,检查的内容和标准、检查的方式方法必须科学、合理、适当。经批准进行的全市性检查、督查活动,应尽量简化检查程序,对几个部门能够联合检查的事项,尽可能组织联合检查。检查中要尽量少搞明查、普查,多搞抽查、暗查;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门会议听取汇报,需要听取汇报时,请了解情况的同志介绍即可,坚决杜绝县区、部门负责同志层层陪同,做到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自觉维护政府形象,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