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依法打击公墓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严禁转让、预售、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各县(市)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公墓的管理,依据殡葬法规,监督各公墓经营单位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寄存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骨灰格位出售手续,严格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墓穴和骨灰格位的认购活动只能在殡仪馆、公墓内进行,不准在昆明市区及其它场所设立销售机构。现已设立的营销机构要立即取消,拒不撤销的,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严肃查处。严禁公墓、骨灰格位的转让、预售、炒买炒卖和传销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依法取缔非法公墓,大力整治乱埋乱葬。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私自兴建公墓,或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违法对外经营,引发了严重的乱埋乱葬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取缔非法公墓。对毁林、占用耕地的乱埋乱葬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要把公墓整治工作纳入同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今后,再出现非法建设公墓和乱埋乱葬的问题,要追究当地行政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近期内,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民政、林业、土地、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乱埋乱葬和公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进行综合整治,并将检查、整治情况于2002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已开展整治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巩固阶段性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坚决刹住乱埋乱葬之风,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墓管理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认真制定清理整顿公墓的具体办法,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强化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注重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殡葬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为殡葬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对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重要情况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公安、工商、土地、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