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通[2001]43号)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近年来,在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无视国家的殡葬管理法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公墓,或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有的公墓(塔陵园)单位有法不依,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违法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墓发展
(一)严格审批制度。建立公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必须服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公墓审批,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提出规划定点意见,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时,没有民政部门的正式批文,一律不得办理公墓的登记注册,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严格限制公墓的建设范围。滇池周边,包括四城区及安宁、呈贡、晋宁,一律不准批建新的公墓(塔陵园)。已审批建设的,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发展规模。没有公墓的其他县(区),因推行殡葬改革需要而要求建设公墓的,要充分论证,符合规划,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主要交通沿线以及影响景观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地方建设,并且原则上一个县(区)只准批建一个公墓。
(三)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是公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批建的公墓要切实加强管理。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单位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发布广必须先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民政厅审批。公益性墓地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性性质,违规对外销售墓穴或骨灰寄存格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