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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

  三、省筹调产资金主要投入承担“1311”规划项目已落实50%以上资本金,已有银行贷款承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省筹调产资金采取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入。
  四、省筹调产资金资本金入股参照国家对不同行业资本金的规定比例拨付,坚持阶段性持股,不控股。
  省筹调产资金贴息入股的条件是,经营效益良好、资本金充足,并以银行贷款或债券投资为主要投资来源的建设项目。
  贴息入股资金在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到位后,由政府投资部门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一次性拨付,并签订入股协议,按实际利息支付进度逐笔支付。
  五、省人民政府投资部门确定贴息入股建设项目的企业,在企业未改制前,省筹调产资金可先以贷款方式投入,但贷款比例应当严格限制,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省筹调产资金转股内容。转股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筹调产资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省筹调产资金由出资方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渠道委托相应的机构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益。对省投股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总股本中占到30%以上的项目,省筹调产资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可采取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监事的方式,对企业财务实行必要的监控。
  七、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培育参股企业上市、资产置换等方式,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保障政府所持股本的及时退出和省筹调产资金的有效周转,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省筹调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并由省筹调产资金管理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年度资金退出和收益承包协议。
  八、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省筹调产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
  (一)受托管理机构在资金到位后,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入股协议时,原发起股东或控股股东同时出具对省筹调产资金退出的“回购保证书”,明确资金退出的方式、时间和保障措施。
  (二)受托管理机构可与企业签订债权置换协议,代位行使企业的应收帐款追偿权,用收回的现金置换政府所持股本;对暂时不易退出和转让的股权,可进行资产置换,优化资源配置,使政府所持股本逐步向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转移,最终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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