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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

  七、政府资助的项目从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
  八、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外资企业,在审批、登记、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免收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补贴费;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之后五年内减半征收。
  九、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生产、技术鉴定、财务审计、质检、环保、消防、安全及用地等审查报告。
  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有推广示范作用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授予“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称号。
  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符合30个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山西省1311规划项目省筹调产资金管理措施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省委、省政府“1311”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省筹调产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外资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资金,包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煤炭工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及省地方电力公司筹措的用于调产的资金,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调产的其它资金。
  二、省筹调产资金每年年初由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年度来源建议,并在项目管理程序、资金运作渠道和部门各自职能不变的基础上,编制省筹调产资金使用计划和“1311”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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