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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

  (四)实施清洁生产,产品生产过程实现零排放。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市(地)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后,上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三)项目初选后在省级媒体公布;
  (四)初选项目报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研究确定。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条件的,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文件的要求,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主持部门分管领导是项目的第一协调责任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主持部门应当与项目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责任书。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对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失去竞争力的项目,应当取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贴息入股、资本金入股等方式予以支持。
  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筹调产资金作为投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参股。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后,省筹调产资金应当按比例到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列入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非战略性国有资产变现后补充项目风险投资资金;利用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上市融资,并通过配股或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参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作为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可以通过干股和期股等形式参与分配。
  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项目完成人前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20%的股权收益。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现的利润中,高新技术成果主要完成人前三年可以提取利润的20%-30%作为回报,后三年可以提取利润的10%-15%作为回报;前三年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按0.5%-2%提取奖金,奖励实施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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