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大旅游景区的政府导向性投入可以视当年财力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十大旅游景区每年应当从旅游直接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的建设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大同、运城、五台山机场和十大旅游景区旅游公路的建设。
七、应当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十大旅游景区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压力。
八、鼓励十大旅游景区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有重点地组织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十大旅游景区全面开展“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让旅游者满意”活动。
九、鼓励十大旅游景区及相关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
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证券化融资,引导有条件的景区尽快上市融资。
十、加强十大旅游景区的海外宣传促销工作,允许十大旅游景区给予为本景区组织客源的国内外旅行商一定的资金奖励。
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
为保证“1311”规划确定的10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推动本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国家级或省部级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列入国家当前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
(二)通过中试,具备工业性生产的条件,投入产出比在1比2以上,投资规模大于1000万元;
(三)总资产盈利率(利润人/总资产)大于行业平均水平1.3倍;负债比率(负债/资产总额)小于0.7(现有企业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倍;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大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