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山西省1311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实施措施
为加快十大旅游景区发展,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十大旅游景区是云冈石窟、恒山、芦芽山、五台山、晋祠、平遥古城、绵山、壶口瀑布、解州关帝庙、鹳雀楼历山黄河旅游景区。
二、十大旅游景区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适度超前、创新兴旅、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重点旅游精品带动全省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十大旅游景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当体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并与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全省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十大旅游景区开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坚持科学保护、适度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开发。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
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保持文物、宗教部门的独立职能。
五、十大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可以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农业项目的,可以按四荒拍卖政策执行;属于非农业项目的,可以按照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清;特殊困难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清。
六、十大旅游景区所在地及相关的市(地)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构,及时解决十大景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