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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实施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对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失去竞争力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应当取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省筹调产资金的支持。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进展好的市(地)及县区,在以后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四、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筹调产资金在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用于支持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省筹调产资金及时到位。支持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省筹调产资金不低于省筹调产资金总额的30%。经有关部门审定,省筹调产资金可以通过项目前期费的形式予以支持。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后,项目前期费应当转为国有股。
  五、鼓励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吸收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支持企业争取国债专项资金和政策性贷款;支持企业股票上市或再融资,协调引进民间资金。
  六、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使用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再延续三至五年。
  七、建立省级领导协调联系制度和部门领导协调责任制度,协调解决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对所承办的事项实行政策公开、内容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并承诺最长答复时限。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国有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
  九、鼓励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打破所有制界限、个人身份界限和地域界限,向全国甚至海外公开招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才以及高技术人才。鼓励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推行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年薪制和期权制。
  对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高技术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的调动、落户、社会保障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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