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龙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建立企业风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按照税后利润5%-10%计提,各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条件给予支持;
(四)对经营所需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按照项目用地标准底线执行;
(五)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水、电及运力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
(六)在合同执行的生产基地可以直接收购自身加工所需的农产品。
九、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和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百龙企业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研究百龙企业的发展问题,协调涉及百龙企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全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指南,为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项目提供参考。
十、对百龙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山西省1311规划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措施
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确保30个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潜力产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具备的条件是:
(一)市场空间大;
(二)竞争优势突出;
(三)战略带动性强;
(四)规模效益显著;
(五)符合环保要求。
二、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有优秀的企业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工业潜力产品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银行有贷款承诺;属于合作项目的,应当有项目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