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贫困县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非贫困县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所实施项目筹融资渠道畅通,产品竞争优势显著,市场前景广阔。
(三)企业产品及服务的定位,原则上在“十五”计划农业专项规划中所确定的优质杂粮、草食畜、干鲜果、蔬菜、种子、中草药等优势产业和主要大宗农产品(包括农产品保鲜、储存、加工、运输以及市场开发、信息服务等)。
(四)企业与农民应当采取股份合作、合股等多种经济合作方式,建立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能给农民增加收入。
(五)企业现有产品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先进,设有专门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拥有必要数量的技术人才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扶贫效益显著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及基地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鼓励同区域、同行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分工联合,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来我省投资或者对百龙企业参股、控股经营。
鼓励百龙企业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开展资本运营和机制创新,支持条件成熟、经济效益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市融资。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确定的百龙企业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对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失去竞争力的项目,应当取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百龙企业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评价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取消其百龙企业资格。
六、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涉农资金中筹集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年所确定的百龙企业项目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乡镇企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农业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或者贴息入股的方式投入,并按照阶段性持股和不控股的原则运作,一般与其它资本金保持同步或者同比例投入。
各项政府资金在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一使用方向,重点支持本年度确定的百龙企业。要通过银企洽谈会等形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成熟和有潜力的百龙企业项目,有关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
七、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节水灌溉、旱作农业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为百龙企业基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涉农资金中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