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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3、关于企业三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分别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据实扣除。
  4、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营业(销售)收人以及相应的比率计算财务允许列支的最高限额。这里所说的营业(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5、关于差旅费支出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地税机关上报计划,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未报送备案的,差旅费税前扣除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
  6、关于投资分回税后利润再分配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再向投资者分配时,应还原为含税收入,并将该项含税收人与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合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分回的含税收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被投资企业按当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或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时,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反之,不退还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分回的税后利润额/(1一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十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税收扣除额
  7、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汇算清缴的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且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其经营所在地不在一个县(市)区的,应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所有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已纳税额,办理汇算清缴。
  8、关于几项审批权限的问题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损毁净资产,当年处理各自总额涉及个人所得税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 
  (2)、对企业当年处理坏帐损失而涉及个人所得税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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