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政府
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意见的通知
(赣府字[2001]91号 2001年12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意见
(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2001年12月1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行为,对于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民族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已取得合法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正版软件,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版权管理,切实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须使用的软件进行核定,将购买正版软件需要的资金纳入预算,并落实用于购买软件所需的资金。对今年已作预算未考虑购买软件开支的,应设法在总的办公设备购置费用中进行调剂。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已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规定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购买软件时鼓励购买国产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