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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已入住住宅
  按照房屋的建设年代、结构、破旧程度,确定为近期实施改造住宅、暂缓改造住宅和不改造住宅,并分期进行实施。单元式住宅和具备改造条件的非单元式住宅为近期改造住宅。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非单元式住宅、60年代以前建设的住宅、公共水站住宅为暂缓改造住宅。破旧危险的住宅、五年内规划需拆除的住宅、违法违章建筑住宅为不改造住宅。对于近期实施改造住宅,在实施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前,须进行管网改造。
  对于已建成的城市供水管网直供地区住宅,须对现总水表和用户水表之间的原有管道进行检修或改造,以减少水资源浪费,确保水质。在原总水表池位置或附近按新建住宅要求设置各单元水表池,将各用户水表设在池内。如有条件,可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水表间。用户管道原则上应沿原供水管位置设置,特殊情况经供水企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后,可在其它位置设置,但须确保保温防冻。对1998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验收的楼房或不具备设单元水表池、水表间的已入住住宅,由供水企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改造方案,条件允许的,可将用户水表移至楼梯间,经用户、产权单位和供水企业同意后实施。
  结算水表以远传水表抄表系统为主,IC卡水表、代码水表等作为补充。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区域住宅,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用户法定计量水表与原总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改造,合格后,实施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用水审批和设计
  (一)新建住宅应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确定供水方案。法定计量水表的安装方式、位置以及表前供水工程,由具有给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水表计量系统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供水企业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设计的选择方案。
  (二)已建成实施改造住宅,按照统一安排的进度,应由整单元或整楼全体用户交纳用户应承担的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根据房屋状况,提出改造方案并进行设计。水表计量系统的选用,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有关厂家的产品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价合格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五、施工和质量保证
  法定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工程应由供水工程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并由质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质量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供水计量终端服务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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