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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增加投入,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同时考虑当地财政的努力程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划拨。各地要逐年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力度,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
  要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依法行政,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严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认真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规范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民政、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准确掌握特困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困难人群的生活情况,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和收入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的,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前,各地的保障标准要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
  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途径,逐步实现由银行、邮局等机构网络发放保障金,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和制度建设。
  五、强化责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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